2007歲半寫於江口鎮的幾首詩
訃告
——请大家相互转告
门外有鬼
整夜在走廊游荡
一条腿的鬼
声控灯看不见它
208的住客鼾声如雷
鬼以前在208住了很多年
拿着长霉的养老保险金
走廊里的呼喊谁也听不见
地砖上踩响鬼的脚步
那些年
一瘸一拐地走完
落下许许多多的飞虫
蚂蚁们在如此漆黑的走廊盛宴
鬼提着生前的腿骨
流着满嘴的口水
来不及看它早晨的脚印
生成化石的记忆
209请来一位游医道人画符烧香
这些天来神情恍惚的209总在半夜惊醒
三更时传来牙齿燧火的声音
楼道里空无一人
209瞥见门缝底下渗进声控灯忧伤的光源
持续30秒或更久
接近到了他的床前
甚至闻得到空气里稀释出骨殖哆嗦的焦臭味
我听说傍晚有人死了
清晨江口石桥上流淌着团滩河水一样
清亮的
唢呐镗锣皮鼓铜钹
一群老鼠跟在棺材后面
扛着死人的眼睛
还有飞跑来的野狗穿着它的衣服
夹杂在送丧的队伍里交媾……
2007年6月17日星期日7时3分36秒
中国的计划生育
中国的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八月·北京
目 录
前言
一、 符合国情的战略决策
二、 造福于民的社会事业
三、 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
四、 赢得人民的共识
五、 满足育龄群众生殖保健的需要
六、 在改革和发展中走向完善
七、 保障人权的正确选择
结束语
前 言
人口过快增长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时间每过一分钟,地球人口净增160人。联合国人口基金为 此向国际社会敲响警钟:如不立即采取坚决行动控制人口,保持消费与发展的平衡,世界人口在下世纪中叶将达到125亿,人类也将无法得到持续发展。人口问题 在全球范围出现,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严重挑战。象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问题的挑战不仅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人类社会 的稳定和繁荣。中国是怎样迎接这一挑战的?中国为什么要作出计划生育的战略决策?在进行计划生育过程中采取什么政策和措施?效果又如何?我们将对此作出介 绍和回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颁布日期:20011229 实施日期:20011229 颁布单位:计划生育委员会
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 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 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 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 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 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 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 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 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
新华网北京8月1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
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八月二日(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2004年2月11日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发布日期】2004-02-11
【生效日期】2004-04-01
《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
2004年2月11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